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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析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比较

发布时间:2025/7/9 点击:8 字体大小: 返回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比较

1. 刑法条文对比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的两个重要罪名,二者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本质区别。根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规定于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规定于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刑罚设置上,两罪存在显著差异:集资诈骗罪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并可能被处以没收财产;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仅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设无期徒刑,并且没有设置没收财产的处罚。这种刑罚差异反映了立法者对两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评价,集资诈骗罪不仅破坏金融秩序,还直接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设置了更为严厉的法定刑。

2.在入罪数额标准上,两罪也有明显区别: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修订,法释〔2022〕5号第三条【非吸罪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第五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八条 【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对比可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罪门槛低得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特征:未经批准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四个特征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认定标准。

2 .构成要件系统对比

2.1 犯罪客体对比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犯罪客体上存在本质区别: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害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还直接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在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行为往往造成投资人财产的巨大损失,且这种损失是行为人主观追求或放任的结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仅侵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该罪关注的核心是行为人对国家金融特许经营制度的违反,即使行为人最终无法偿还本息,也多是经营不善所致,而非一开始就意图非法占有资金。

两罪客体的差异直接影响了其社会危害性评价和刑罚设置。集资诈骗罪因同时侵害双重法益,其法定刑明显重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体现了刑法对财产权利保护的侧重。

2.2 客观方面对比

两罪在客观行为表现上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本质区别:

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的行为,即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常见的诈骗方法包括:编造虚假项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虚报高回报率等。同时,该罪要求集资行为必须面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多数人),但特定少数人或特定群体也可能成为诈骗对象。在结果要件上,需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要求必须使用诈骗方法,即使行为人采用真实信息吸收存款也可构成此罪。但其行为对象必须为社会不特定公众,若仅在亲友或单位内部等特定对象间吸收资金,则不构成本罪。在结果要件上,要求扰乱金融秩序并达到法定数额标准。

在资金去向方面,两罪也有明显差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资金通常用于经营活动(如发放贷款、投资项目等),而集资诈骗罪中,资金往往被用于个人挥霍、违法犯罪活动或通过抽逃、转移等方式非法占有。

2.3 犯罪主体对比

两罪在犯罪主体方面具有共同特征:均属于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可以是单位。在单位犯罪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内部员工的责任认定,需区分主从犯:仅负责辅助性工作(如宣传、客户登记)且未参与决策的员工,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4 主观方面对比

两罪在主观方面的差异是最本质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意图永久性地剥夺他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1.集资款不用于生产经营或与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无法返还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无法返还3.携带集资款逃匿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6.隐匿销毁账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8.其他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未获批准仍吸收公众存款,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意图通过吸收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如赚取利息差)。其无法偿还存款多因经营不善等意志外原因导致。

3 .两罪相同点分析

尽管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诸多区别,但二者仍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同属非法集资犯罪:两罪均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非法集资行为,都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常被统称为“非法集资案件”,适用相似的证据标准和程序规定。

均违反国家金融法规:两罪都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从事融资活动。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无论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均属于被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

均要求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两罪均具备社会性特征,即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开展集资活动。如果仅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则不构成这两罪。这一特征使两罪区别于民间借贷行为。

主体均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罪均可由自然人单位构成。在单位犯罪中,均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行为方式均具公开性和利诱性:两罪在客观表现上均通过公开宣传(媒体、推介会、传单等)和承诺回报(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的方式实施。这种公开性和利诱性是非法集资活动吸引公众参与的基本手段。

4 .两罪不同点分析

4.1 犯罪目的不同

犯罪目的是区分两罪的最核心要素。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意图永久性地剥夺他人财产所有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则具有营利目的,旨在通过吸收存款进行资本运作或经营活动赚取利润。

这种目的差异导致了两罪在资金使用上的本质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常将资金用于真实经营活动,如发放贷款、投资项目等,但因经营风险导致无法偿还;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则往往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违法犯罪活动或直接抽逃转移。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指出:“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情形之一。

4.2 行为方式不同

两罪在客观行为上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使用诈骗方法:

集资诈骗罪必须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如编造虚假项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虚报高回报率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以诈骗方法为必要要件,即使行为人提供真实信息,只要未经批准吸收公众存款,即可构成此罪。

此外,两罪在行为对象范围上也有差异:集资诈骗罪的对象不限于社会公众,特定群体或个人也可成为诈骗对象;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必须是社会不特定公众。这一区别在针对特定人群的集资活动中尤为重要。

4.3 侵犯客体不同

如前所述,两罪在犯罪客体上存在本质差异:

集资诈骗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既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仅侵害单一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这种客体差异直接决定了两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刑罚设置。由于集资诈骗罪同时侵害金融秩序和财产权利,其法定刑明显重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4  刑罚严厉程度不同

基于犯罪客体和社会危害性的差异,两罪的刑罚设置存在明显区别:

集资诈骗罪:刑罚较重,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较轻,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规定了出罪机制:如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而集资诈骗罪则无此类出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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